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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关于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业务委托的情况说明》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流程
1、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和样品→受理报检→交费→检测鉴定→起草报告→签发报告→领取或快递报告(常规委托);
2、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受理报检→交费→开具《工作联系单》→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检测鉴定→起草报告→签发报告→领取或快递报告(适用于首次进口无样品办理《工作联系单》业务)。
1、网上营业厅注册并登记材料信息,网上营业厅进入方法为:登陆imi.shciq.gov.cn,点击“网上营业厅”进入,或直接输入网址
http://180.168.44.17:8088/sims_company/Home.htm
2、申请表(相关内容填好,编号请输入网上营业厅所给出的编号,勾选正确的运输方式与证书种类,两页均需盖公章,无需正反面打印)(见附件1)。
3、委托单位需要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MSDS),内容包含有国家标准GB/T 16483-2008所规定16项信息。
4、产品质检报告,内容包含有产品的成分、含量及CAS号码;若没有生产厂商出具的质检报告,可参照《成分信息保函》上格式进行填写;若成分含量、CAS号等信息不完整,请咨询该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协助提供。(见附件2)
5、信息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供参考,格式不限,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即可。)
6、样品50-300ml (液体) / 50-300g (固体)。装于专门用于盛装化工品的试剂瓶、氟化瓶或者密封袋中,不可装于用过的饮料瓶或其他非专门容器,不得泄露,样品上适当贴上标签(要有公司名称、样品名称和型号等)。委托单位应按照实际送样情况填写多少瓶或多少袋,或者具体的多少毫升或多少克。
7、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若费用通过转账汇款的话,业务委托时需提供转账凭条复印件。
备注1: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即与申请表的委托单位一致)。
备注2:请使用正楷字填写或使用电子版打印。
1、委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要求,明确自身委托检测鉴定需求,即申请做哪类报告。请在申请表中“分析/试验要求”一栏上正确勾选。
2、委托单位若声明成份保密,则需提供保密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3、委托单位在网上申报完毕后,将资料与样品备齐,交至本中心,本中心会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
4、委托单位如直接交至柜面办理,则可要求开具取件凭条,届时凭取件凭条正本在指定地点自行领取报告。
5、委托单位如需本中心快递报告的,请在填写申请单委托时填写邮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支付快递费。因需要快递的报告数量较多,对于需快递的报告,本中心一般在报告出具后的当日下班或第2个工作日寄出。由于本中心向快递公司投递邮件之后,投递时间和快件已不受本中心控制,因此可能造成延时、报告缺失,所造成的损失我方无法承担。建议急需报告客户亲自或者委托快递公司到中心一对一取件。
6、委托单位确定领取报告方式后,一般不予更改。
7、委托单位在填写申请表时,若没有勾选货物运输方式选项,本中心将一律默认为海运,不予更改,由此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等均由委托单位承担。
8、本中心出具的所有报告均有有效期。空运报告均为当年有效,即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其余运输方式(海运、公路、铁路)的报告为报告签发日期后开始一周年。
9、委托单位的联系人/手机/电话/传真/E-mail,为必填项,若无联系人信息,导致本中心在鉴定过程中无法联系获取补充信息造成出证时间延误或无法出证,所有责任均由委托单位承担。
10、本中心当发现委托单位所送样品有渗漏/撒漏、包装/标签有污损,怀疑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时,将有权拒收样品并或由本中心代为废弃处理。
1、网上资料申报后,携带本说明的相应纸质材料(参见“”一、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以及附件4《3、保证送样保函》)完成业务委托后,并当场核对《工作联系单》的相关内容是否有误。
2、委托单位留存好《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在拿到样品后规定时间内,将样品与联系单复印件一起送至本中心进行检测。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单位未提供样品(补样),本中心将会不予受理该同一委托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业务,只接受送样的业务委托。
3、委托单位拿到样品后,在向本中心补送样品时,请务必在样品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和申请单位,以确保本中心能及时识别您的送检样品,并开展相关鉴定。